关于遴选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通知
发布单位:师资科 发布时间: 2008-3-11 10:44:1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8-2009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的通知》汉办〔2008〕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见附件)。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或孔子学院的要求(见汉办网页附件)。
  三、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四、其他未尽事宜及相关附件可查询国家汉办网页,地址:http://www.hanban.org/cn_hanban/content.php?id=3099
    五、申请国家公派汉语教师人选应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汉办网页附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学院签字盖章,一份不需)和《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一份),并于3月14日之前送至人事处师资科。
    六、请各有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推荐人选。
/uploads/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doc/uploads/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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