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学术假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增强对外学术交流能力,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层次,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在总结十年来学术假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学术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以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 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安排好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培养工作,积极促进教师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术假制度仅在我校全职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五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仅限用于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科研或进修学习。
第六条 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教师连续在本校工作满5年后且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申请使用1学年学术假(含假期最长为12个月,下同);连续在本校工作满2年半后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使用1学期学术假(指长学期,含假期最长为6个月,下同)。
2. 学术假原则上不能提前使用。新聘应届博士毕业的教师,因人才培养或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批准,首次学术假可申请提前使用,但原则上需在我校工作满1年后方可派出。提前使用学术假者,按期学成回校工作后,再次使用学术假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3. 使用学术假不应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应服从所在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申请使用学术假。
4. 使用学术假不应影响在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凡属在研课题负责人,应在在研课题执行计划期限1/3以上,并明确指定临时课题负责人,方可申请使用学术假。
5. 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三章 学术假使用期限与使用方式
第七条 教师每次使用学术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学年。
第八条 为了保证学术假的使用质量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师每次所申请的学术假原则上不得拆开和跨学期使用(即申请1学期的学术假不得跨2个长学期使用,申请1学年的学术假不得跨3个长学期使用)。
第九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使用学术假一般不允许延期。
第十条 用假者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延期,须在教学科研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学期。
第十一条 申请1学期学术假的用假者,若具备使用1学年学术假资格,申请延期经学校批准的,可按使用1学年学术假对待。其他情况的延期期限不计为学术假。
第十二条 学术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与用假者签订的聘用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学校签订出国协议的用假留学人员,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学术假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使用学术假必须提前半年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学术假申请表》及提交用假期间详细的工作(学习)计划书(附邀请函或接受进修通知),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研究处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并按邀请函或接受进修通知的要求及时到接受单位报到。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将视其为擅自离岗并扣发其擅自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等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的,须在学术假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未按时间要求提交的延期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五章 使用学术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除岗位津贴外的所有工资、津补贴照常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待其按期回校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按50%的比例予以补发。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岗位津贴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用假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与声誉。
第十八条 用假者应按计划完成进修学习、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的任务,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九条 用假者应保持与所在单位的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用假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条 学术假结束之后,用假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学习)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在单位作相关学术报告。所在单位应对用假者在学术假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假者须在学术假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到岗工作证明及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工作(学习)总结等材料,到人事处销假并办理报到手续。未及时办理返校手续者,将视其为擅自离岗并扣发其擅自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假者按计划较好地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后按时回校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该年度的考核可定为合格;用假者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或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未按期回校,该年度的考核视情节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术假期满后延期期间,所有工资、津补贴(含岗位津贴)均予以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教师经批准在学期内参加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校外学术活动可不计入学术假。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教师在寒暑假期间安排的校外学术活动可不计入学术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厦门大学关于学术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厦大师职〔1996〕22号)、《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细则》(厦大师职〔1998〕18号)和《厦门大学关于使用学术假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厦大师职〔1998〕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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